《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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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的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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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需求。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地方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同时,注重统筹兼顾,将集中照护服务纳入社会救助清单,整合政策资源,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工作内容明确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机构实施绩效考核补贴。

1.服务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高龄老年人(80 周岁及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将 “老年父母 + 残疾子女” 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重复救助。

2.补助标准:各地需合理确定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补助金额按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并扣除老年人已享受的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及残疾人 “两项补贴”。

3.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自主选择养老机构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审核通过后按月发放补助金。若老年人身体或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需及时停发补助。

4.机构管理:收住机构需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具备照护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能力,不得区别对待经济困难老年人。机构需将入住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补贴不超过实际发放补助金总额的 30%。

工作要求强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部门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注重制度衔接,将集中照护服务与低保、特困供养、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统筹推进。中央财政通过因素法分配资金,强化绩效管理,对成效显著地区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地区扣减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政策宣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照护服务,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政策,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照护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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